學生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九十二學年度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92年10月8日)

971031教育局教中字第09737394200號函回覆本會修訂

第一條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家長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劃,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家長會費。

二、各界捐款。

三、政府及其它補助款。

四、家長會專案活動結餘。

五、代收代管費用。

六、孳息及其他收入。

學校代收之家長會費應於收得後三十日內交家長會管理。

第三條 本會財務支出項目如下:

一、本會辦公及會議支出。

二、本會會訊支出。

三、本會活動支出。

四、志工裝備補助及獎勵。

五、獎助師生參與校內外各類教育活動經費及優良成果。

六、補助學校急難性軟、硬體設施之改善。

七、代支代管專款費用。

八、預備金。

九、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議決事項之費用。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應就本辦法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第五條 本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凡申請金額在新台幣參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可。

二、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參萬元以上未滿拾萬元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三、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拾萬元者,經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但特殊臨時性支出,得於預算收支有結餘時,提出申請,其審核程序同上;

但亦得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特定收支後實施。

第六條 本會財務收支之管理及監督如下:

一、本會財務應由當屆會長及會計共同具名,以本會名義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並於每學年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財務移交。

二、本會應製發連號裝訂二聯式收據本,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三、出納、會計人員應定期編列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公布全體家長周知。

四、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其單據及帳目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第七條 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會長移交下任會長一份、自存一份、家長會及學校各留存一份。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本財務處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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