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家長會議事規則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議事規則
九十二學年度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92年10月8日)
壹、提案:
一、一般提案應先經主席徵求一人以上之附議後成立。
二、章程修正案應先經一人提案二人以上連署,以書面向主席提出。
貳、表決:
會員代表大會之開會及決議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章及臺北市中小學校
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參、發言:
一、發言應經主席同意取得發言權。
二、每人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時間終了無論發言是否完畢應即停止發言,由主席點名下一位發言人
發言。
三、發言內容儘量扼要簡明,勿作人身攻擊或侮罵諷刺,保持理性、和氣態度。
四、發言不限一次,但有兩人以上同時要求發言時,尚未發言者優先發言。
五、發言人不聽主席制止或不服從大會主席之裁決時,由主席裁決喪失發言權。
六、因時間限制,大會主席裁決終止發言時,尚未發言者不得發言,但可補提書面意見供大會參酌。
肆、本議事規則若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會議規範原則處理。
伍、本議事規則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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